滬深交易所消息,兩所已于近日分別發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針對市場關于股份回購會不會成為大股東“割韭菜”的手段以及“忽悠式”回購等問題的擔心,《回購細則》結合已有的市場實踐,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做出了多項從嚴監管的制度安排。
《回購細則》明確了回購股份的處置方式,簡化了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上交所《細則》規定,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須進行的股份回購,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后,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深交所《細則》將回購目的拓寬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于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權轉換以及維護上市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等多項情形。同時,進一步明確“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具體適用標準,明確該情形下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保證回購效果。
《回購細則》明確了若干便利股份回購實施操作的措施,提供了多樣化的資金來源選擇,包括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優先股或可轉債募集的資金以及閑置的其他募集資金等?;刭徠谙抟哺鼮殪`活。
結合已有的市場實踐,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滬深交易所《回購細則》對防范股份回購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做出了多項監管制度安排。
上交所《回購細則》嚴格規范了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人員在股份回購期間的減持行為,明確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須回購的股份,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在回購期間不得減持股份。深交所《回購細則》規定,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6個月后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減持前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并應當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減持進展信息披露義務。同時,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20萬股的除外。此外,該情形下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不得在公司回購期間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
滬深交易所《回購細則》均規定,公司回購股份用于多種用途的,應當在回購方案中明確各種用途下的回購股份數量或回購金額范圍?;刭彿桨概逗?,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隨意變更或者終止。深交所《回購細則》規定,除“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該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100萬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