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楠 朱寶琛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關于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的相關要求,鼓勵和幫助市場主體主動化解風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交所、深交所于1月18日分別發布了《關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并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優化違約合約展期安排,明確融入方違約且確需延期以紓解其信用風險時,若累計回購期限已滿或將滿3年,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延期后累計的回購期限可以超過3年,以存量延期方式緩解融入方還款壓力。二是明確旨在解決合約違約而新增交易的特別安排,對于新增股票質押回購融入資金全部用于償還違約合約債務的,可不適用現行股票質押回購業務辦法關于單一融出方及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上限、資管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涉及業績承諾股票質押回購限制及質押率上限等條款,以新增交易方式緩解融入方流動性壓力。
同時,《通知》要求會員應當審慎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持續做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管理。
上交所、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期,各方積極參與化解上市公司特別是民營上市公司的股票質押風險,本次《通知》的發布是為紓解股票質押困境創造良好市場環境,支持相關各方紓困措施落地,幫助民營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下一步,將繼續把防范化解風險和維護市場穩健運行擺在突出重要位置,積極運用市場化機制化解股票質押風險,與各方協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