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發布《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本次公布的問題解答共30條,定位于相關法律法規在再融資審核業務中的具體理解、適用和專業指引,主要涉及再融資具有共性的法律問題與財務會計問題。
解答指出,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申報再融資的公司,申報時其三年一期法定報表須符合發行條件。具體來看,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前,如果發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符合公開發行證券條件且重組未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時不需要運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解答對募集資金投向予以明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專戶存儲,不得存放于集團財務公司。募集資金應服務于實體經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投向主營業務,原則上不得跨界投資影視或游戲。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募集資金用于收購企業股權的,發行人原則上應于交易完成后取得標的企業的控制權。募集資金用于跨境收購的,標的資產向母公司分紅不應存在政策或外匯管理上的障礙。
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準備和進展情況、實施募投項目的能力儲備情況、預計實施時間、整體進度計劃以及募投項目的實施障礙或風險等。原則上,募投項目實施不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對于發行人最近一期業績下滑的情況,再融資審核中將區分處理。對于有盈利要求的發行申請,最近一期業績下滑,但相關盈利指標、盈利預測數據仍滿足基本發行條件的,在履行充分信息披露程序后予以推進。不存在盈利要求的發行申請,經營業績出現大幅下滑時,在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更新申報文件或報送會后事項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后予以推進。
在再融資審核中,重點關注大額商譽減值計提的合規性,特別是商譽金額較大且存在減值跡象時,未計提或較少計提商譽減值,或最近一年集中大額計提減值。具體關注事項包括:大額商譽形成的原因及初始計量的合規性,公司報告期內各年度末進行商譽減值測試的基本情況,有關商譽減值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真實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