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3月6日,證監會就《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據征求意見稿,在試點期間,符合轉板上市條件的新三板精選層企業,可申請轉板到科創板或創業板上市。
證監會表示,建立轉板上市機制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助于豐富掛牌公司上市路徑,打通中小微企業成長壯大的上升通道,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基本原則。建立轉板上市機制將堅持市場導向、統籌兼顧、試點先行、防控風險的原則。
二是制度安排。對轉入板塊的范圍、轉板上市條件、程序、保薦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
據《指導意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對于轉入板塊范圍。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掛牌公司可申請轉板到科創板或創業板上市。這樣的安排有利于與科創板、創業板改革相銜接,也有利于控制風險。證監會表示,堅持穩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選擇一個板塊試點。試點一段時間后,評估完善轉板上市機制
此外,轉板上市程序由交易所依據上市規則審核并作出決定。另外,掛牌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上市保薦人。在股份限售安排上,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要符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三是監管安排。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中介機構等有關各方的責任。一是嚴格轉板上市審核。交易所建立審核機制,依法依規開展審核。二是明確轉板上市銜接。滬深交易所建立審核溝通機制,確保審核尺度基本一致。三是壓實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四是證監會將加強對交易所審核工作的監督。五是強化責任追究。
證監會表示,對轉板上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等將依據《指導意見》制定或修訂業務規則,進一步明確細化各項具體制度安排。
(編輯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