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4月30日,記者從證監會官網獲悉,證監會向滬深交易所發布《關于延長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相關事宜的通知》。
證監會表示,為統籌做好當前有關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司債券發行監管工作,妥善解決有關發行人和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實際困難,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0〕22號,以下簡稱《公告》)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根據《公告》的相關要求延期披露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的,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引用的2019年三季度財務報表有效期可申請延長至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日,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日原則上不晚于6月30日。其他主體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參照《公告》及本通知的相關要求辦理。
二是根據前款規定申請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引用的2019年三季度財務報表有效期的發行人,可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2019年主要經營業績。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承諾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后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條件,并就未達承諾時的投資者保護機制作出安排,就該事項至少給予債券投資人一次回售權利。
三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文件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安排,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參照本通知辦理。
(編輯 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