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為進一步優化債券轉讓方式,完善債券風險管理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就特定債券競買轉讓有關事項發布通知。根據《關于為上市期間特定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為掛牌期間特定非公開發行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在上交所轉讓的特定債券,可以按照通知規定采取競買方式進行轉讓(以下簡稱競買轉讓或轉讓)。
特定債券擬進行競買轉讓的,應當權屬清晰,并具備一定的市場轉讓需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競買轉讓:其一,特定債券發行人已進入破產程序;其二,特定債券因賣方與發行人已達成償付協議等原因,不具備同等權利義務事項或風險特征;其三,特定債券存在被司法凍結等權利瑕疵;其四,其他可能導致特定債券不適于競買轉讓的情形。
按照規定,賣方應當做好投資者組織工作,事先了解潛在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申報意向,結合相關債券的前期成交價格和市場估值,合理確定競買轉讓的價格區間,確保競買轉讓平穩有序進行。轉讓公告發布后,存在下列情形的,賣方可以取消或者變更此次競買轉讓:賣方經了解認為相關債券的市場需求暫時不足以支持競買轉讓的;出現可能顯著影響債券價格或導致債券不再適于競買轉讓等情形的;存在其他合理理由的。
投資者擬參與競買申報的,應當符合上交所對于受讓特定債券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并辦理本所債券擔保品處置平臺權限相關手續,登錄處置平臺參與競買申報。
采用單一主體中標方式的,由最優出價的應價方按該筆競買的全部數量達成成交。若最優出價存在多筆申報的,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成交。
采用多主體中標方式的,上交所系統將各有效申報按價格從優到劣排序,并匯總申報累計數量。申報累計數量未達到競買總量的,申報的最低價格為邊際價格,全部申報均按其申報數量達成成交。申報累計數量達到競買總量的,以達到競買總量的價格為邊際價格。價格優于邊際價格的申報全部成交,其成交數量為申報數量。價格等于邊際價格的申報全部或者部分成交,中標量以各申報數量為權重按舍去法進行邊際中標量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完成后,若有尾量剩余,則遵循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尾量分配。
(編輯 田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