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上市公司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推動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定期報告信息披露質量,根據《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定期報告編制的相關規章及業務規則等,《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務指南》昨日正式發布執行。上交所方面表示,該指南旨在為上市公司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的一般做法提供指引。上市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時,應當以各類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為最終依據。
該業務指南歸納了定期報告的編制與披露業務要求,涵蓋了與定期報告密切相關的重要業務,包括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定期報告相關重要事項、定期報告的編寫格式和報送文件等,供上市公司在辦理定期報告業務中參考使用,以提高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信息披露質量和規范運作水平。
指南共有5個章節,分別為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及其更正,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議,定期報告的披露,與定期報告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以及定期報告的披露預約、填報要求和報送文件。6個附件還包括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模板、上市公司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匯總表等。
指南稱,每年有不少上市公司未能在定期報告前及時、準確地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不僅影響投資者及時獲取公司業績信息,甚至可能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指南總結了上市公司披露實踐的一般做法,如關于提前業績預告,上交所指出,部分上市公司會在第三季度報告中提前預計全年業績。在此情況下,公司仍需要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即1月31日前)按照《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發布業績預告。又如關于業績快報披露的及時性,上交所指出,在定期報告披露前,部分上市公司可能會出現業績信息提前泄露,或者因業績傳聞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異常波動等情形。此時,公司需要及時披露業績快報,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公平地獲取業績信息。
指南提出,關于定期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應當確保定期報告按時披露,并保證定期報告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如關于年度報告重大差異的處理,指南要求,在年度報告編制過程中,董監高需要重點關注年度報告與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存在重大差異事項的,核查差異原因并重點披露。
關于審計分歧處理,指南稱,上市公司需要獨立編制財務報告。在編制過程中,可能出現與審計機構存在意見分歧、審計機構將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等情形,但這些都不是拒絕或拖延披露定期報告的正當理由。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也不得互相影響干擾、互相推諉責任。如果董監高與審計機構對財務報告相關內容的意見存在重大差異,需要在定期報告中充分披露意見差異的內容與影響,并在“重要提示”部分作出明確提示。
業務指南還提示,上市公司需要注意在定期報告中充分披露有助于投資者理解公司經營、業務、業績及風險等信息,充分重視“業務概要”“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等非財務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存在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非經營性占用其資金的,需要在年度報告全文的“重要事項”部分的“關聯債權債務往來”中,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發生時間、占用金額、發生原因、償還金額、期末余額、預計償還方式、清償時間、責任人和董事會擬定的解決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業務指南發布之后,上交所此前發布的《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工作備忘錄第一號年度內部控制信息的編制、審議和披露(2015年12月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問答》等8個文件中涉及業績預告、定期報告編制與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