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證監會昨日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方面,一是優化證券基金行業相關人員的任職程序和條件,將證券公司董監高人員資格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將人員聘任的自主權還給經營機構,統一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董監高的基本任職條件,并優化部分任職要求,不再將參加水平測試作為必備條件,允許具備一定工作經歷和監管經驗的人員豁免測試;從工作經歷、管理經驗等方面細化經營管理能力要求,為引進金融科技等領域專業人才,適度放寬工作經歷限制;取消學歷要求及推薦人制度,強化誠信合規要求,完善負面清單管理,統一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的基本條件,并將證券基金行業其他相關機構的專業人員納入監管。二是明確執業規范和限制,多角度約束執業行為,強化外部聲譽和誠信約束,強化利益沖突管理,明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業務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要求相關人員不得違法投資,不得與客戶發生利益沖突。三是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內部管控責任,實現任職有保障、履職有制衡、離職有監督。四是健全信息公開和共享機制,強化誠信約束,要求經營機構及時報送有關人員的內部懲戒、誠信記錄等信息,允許經營機構查詢擬受聘人的任職管理和執業管理信息,做好盡職調查,行業協會優化誠信查詢平臺,完善誠信信息公示制度,強化外部聲譽和誠信機制約束。五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細化對經營機構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制度安排,實現監管問責無死角、無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