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登科:
因你涉嫌違反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我會擬決定:對你和周某儉處以300萬元罰款,二人各繳納150萬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二)、(七)項、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我會擬決定:對你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我會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0)89號)。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告知書(聯系電話:010-88060518)。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你對我會擬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不服,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我會申請陳述和申辯,也可以申請舉行聽證。逾期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前述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對你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