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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百余家中介被罰 221家次壓實“看門人”責任助力上市公司提質

          2021-02-02 00:46  來源:證券日報 吳曉璐

              本報記者 吳曉璐

              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一環。近日,證監會召開2021年系統工作會議提出,依法從嚴加強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的日常監管,優化市場生態。

              “資本市場注冊制改革以來,重要舉措之一就是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華泰聯合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張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實際上從首發現場檢查就可以看出,監管層對保薦機構、會計師、律師等開出了不少罰單。提高中介機構執業質量,有助于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新證券法壓實了中介機構責任,市場人士一致認為,自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成為監管層的執法重點之一。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3月1日起施行,亦加大了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刑事處罰力度,未來監管高壓態勢將持續。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介機構‍‍全面提高執業質量,需要從三方面入手。首先,要重塑發展理念,‍‍更加注重法治、公平、誠信的理念;其次,需要改變盈利模式,‍‍以專業服務來贏得社會尊重和公司持續發展;最后,加強自律,這是‍‍中介機構取信于民的不二法門。‍‍中介機構‍‍需要進行自我加壓,‍‍找出執業當中的短板、合規工作中的盲點和盲區。

              督促中介機構

              發揮好把關作用

              近日,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兼上?;榫志珠L程合紅表示,上海證監局正按照證券法和證監會有關科創板注冊制的規定,加強對證券公司、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的保薦、核查和驗證等業務活動的監督檢查,督促他們充分發揮好市場中介的把關作用,對未勤勉盡責履行核查職責的,將依法嚴肅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

              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監管層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查處力度,對于中介機構的監管亦趨嚴。

              《證券日報》記者據同花順iFinD數據統計,截至1月31日,自去年3月份新證券法實施以來,111家中介機構(含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及其營業部被證監會和地方證監會合計處罰221家次,其中,有7家次是行政處罰,214家次為行政監管措施(包括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警告、責令改正、限制業務活動等)。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由于新證券法增設專章對信息披露問題進行規范,監管層對中介機構信披義務的監管提出新要求,因信披違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除了信息披露義務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外,中介機構應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監管層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所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加強對證券公司經營活動的約束,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等不得違規參與股票交易,審計師、律師不得在敏感期內買賣股票,并加大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的處罰幅度,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以期通過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提升資本市場的執法震懾力,督促中介機構嚴格履行其職責和義務。”朱奕奕進一步解釋說。

              “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的確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監管層著力加強的執法重點之一。‍”劉俊海表示,監管層需要嚴厲打擊中介機構為上市公司虛假信披做背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注冊制改革以信披為核心,以嚴監管為前提,以嚴刑峻法為后盾,需要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為推行注冊制改革提供公信力。此外,嚴監管也是為了促進中介機構可持續經營發展。‍

              民事訴訟中中介機構

              承擔連帶責任概率加大

              近日,杭州中院對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作出一審判決。此案為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作為承銷商和中介機構,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大信會計)、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簡稱大公國際)因未勤勉盡職,被判承擔連帶責任或部分連帶責任。

              張雷表示,新證券法實施之后,在民事訴訟中,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概率加大,尤其是保薦機構,因為其賠償能力相對比較強,預計未來保薦機構上億元的賠償和處罰可能會比較常見。“未來,相信大家在執業過程中,對IPO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會越來越重視。保薦機構的內控和合規尺度也會趨嚴,可以從源頭上防范‘帶病上市’的情況,也是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一個重要保障。”

              “強化事前事中監管,是未來監管發力的方向。”劉俊海認為,未來,監管層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側重點,主要還是強化對‍‍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包括加強保薦、核查和驗證等業務活動等日常‍事中監管。‍事后處罰方面,未來監管層將全面激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信用責任的‍“工具箱”。

              朱奕奕認為,注冊制的基本特點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注冊制之下,監管層更重視全方位監管。因此,預計未來監管層將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從而維護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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