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1月14日,證監會表示,擬修訂《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2月13日。
證監會表示,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要求,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中國證監會啟動貨銀對付改革相關工作,配套修訂《辦法》。
據介紹,此次修訂主要包括總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賬戶的管理,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等六個方面內容。
在總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方面,主要作出七處修訂。其中,將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登記結算納入《辦法》,增加辦理存托憑證、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增加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電子簿記形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明確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證券,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參照《辦法》執行。
在證券賬戶的管理方面,主要作出四處修訂。其中,明確名義持有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明確投資者應當使用實名開立的賬戶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在證券登記和托管、存管方面,主要從四方面進行修訂。其中,明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證券登記記錄是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合法證明。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證券權益擁有人的證券持有記錄由名義持有人出具。
在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方面,主要從六方面進行修訂。其中,明確商業銀行可申請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明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提供的結算業務種類。
在風險防范和交收違約處理方面,主要作出八處修訂。其中,明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證券交易所約定臨時停市、暫緩交收等安排,根據證券交易所通知采取暫緩交收措施;根據業務實際變更情況將證券結算互保金的名稱修改為證券結算保證金。另外,在附則方面,此次還修改和增加了附則中的釋義。
(編輯 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