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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吳曉璐
6月17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實施。
《通知》顯示,個人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通知》施行前已開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權限,且未銷戶的個人投資者,不適用前款規定。
普通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參與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者。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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