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見習記者 毛藝融
11月21日,香港交易所刊發經修訂的指引信HKEX-GL85-16(以下簡稱“指引”),容許新申請人的現有股東(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及基礎投資者在若干特定條件下于首次公開招股中進一步認購或購買股份,即“雙重參與”。
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為獨立投資者提供更多靈活性。上市發行人在首次公開招股時獲得更多獨立投資者參與,將有助于促進整個首次公開招股的定價流程,令發行價更貼近市場價格。
新豁免安排即時生效。首次公開招股如符合新的“規?;砻鈼l件”便可進行“雙重參與”。
一是發售總額至少為10億港元;二是按此項豁免所允許的所有現有股東及其緊密聯系人(無論是作為基礎投資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過所發行證券總數的30%;三是上市申請人的每名董事、行政總裁、控股股東及監事(僅適用于中國發行人)必須確認,他們或其緊密聯系人未有根據本項豁免獲分配上市申請人的發售證券。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旋表示:“香港交易所一直致力于審視及提升上市制度。我們相信這項新安排有利于整個建簿及股份分配過程,同時在兼顧便利市場運作及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平衡。”
(編輯 張鈺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