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鵬
據上交所網站11月29日消息,為了進一步發揮基金做市商功能,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業務指南第2號——上市基金做市業務》(以下簡稱《基金做市指引》)進行了修訂,細化了業務申請和受理流程,優化了做市評價指標。
修訂后的《基金做市指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同時,上交所于2022年11月30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業務指南第2號——上市基金做市業務(2022年第二次修訂)》廢止。
據悉,《基金做市指引》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做市業務的總體要求、業務申請條件與受理流程、基金做市商的報價義務、權利、評價、風險管理、合規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等方面。
其中,針對業務申請條件,《基金做市指引》明確,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專業機構及其子公司,或上交所認可的其他專業機構,可向上交所申請成為基金做市商。
需要注意的是,專業機構申請成為上交所基金做市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擬申請機構為證券公司的,須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許可;具備開展做市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和技術系統;以自有資金開展做市業務;制定完備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業務管理辦法、風險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有關內部管理制度;過去一年內未因做市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或上交所采取監管措施、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交所網站顯示,截至目前,上交所共有包括中金公司、中信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以及華泰證券等在內的20家基金做市商。
此外,《基金做市指引》圍繞受理流程,提出申請機構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備的,上交所于文件齊備后的5個交易日內組織專項檢查和技術測試。機構通過專項檢查和技術測試的,上交所于10個交易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機構開展的專項檢查和技術測試不計入上述期限。做市商申請通過的,上交所將向市場公告。
同時,《基金做市指引》規定,取得上交所同意成為主做市商的專業機構應當在收到上交所通知后及時與上交所簽訂做市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未簽訂做市商協議的,不得以主做市商身份提供做市服務。若協議內容有補充或變更,須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