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鵬
見習記者 毛藝融
據上交所官網1月19日消息,為不斷提高自律監管的規范性、適應性、透明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標準》)進行了修訂,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紀律處分實施標準》適用于主板、科創板上市公司。上交所于2022年1月7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通知》(上證發〔2022〕11號)同時廢止。
本次修訂,一是落實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總結、評估、完善現行獨立董事違規處理標準,進一步優化獨立董事追責邏輯,體現過罰相當、精準監管;二是體現科創板特殊性,根據科創板紀律處分差異化制度安排,明確科創板特殊違規類型的處理標準;三是大力懲處資金占用,新增資金占用違規中一定期間不接受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處理標準;四是從嚴打擊財務造假,落實嚴監管、強監管要求,明確財務造假處理標準及相關從重情節。此外,還結合紀律處分實踐,補充、完善了其他紀律處分類型化處理標準。
(編輯 喬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