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白馬股”接連陷入財務造假風波,引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誠信問題的強烈關注。分析人士認為,信披違法或違規成本相對于潛在收益不夠高,部分公司或大股東抱著僥幸心理企圖蒙混過關。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提高違規成本,促進市場健康持續發展。
打擊財務造假
5月13日,上交所要求康美藥業對會計差錯更正、審計保留意見、內控審計否定意見、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等事項發出監管工作函和問詢函,就涉及調整的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存貨、在建工程等項目進行問詢,并對年報相關事項補充問詢。
2015年11月,上交所網站顯示,皖江物流2012年及2013年虛增收入與利潤,相關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皖江物流2012年虛增收入45.51億元,占2012年年報收入的14.05%,虛增利潤2.56億元,占2012年年報利潤總額的51.36%;2013年虛增收入46.04億元,占2013年年報收入的13.48%,虛增利潤2.34億元,占2013年年報利潤總額的64.64%。
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團通過多種手段虛增服務收入2.65億元,虛增2015年貿易收入57.48萬元,虛構銀行存款3億元、未披露3億元借款及銀行存款質押。鞍重股份擬通過重大資產置換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收購九好集團100%股權。九好集團向鞍重股份提供含有上述虛假信息的財務報表等材料,導致九好集團、鞍重股份以及相關交易對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提高違規成本
被定性為財務造假的公司受到不同程度處罰。在鞍重股份案例中,責任層次上,杭州金永信潤禾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浙江華睿海越現代服務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寧波市科發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對九好集團的造假行為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沒有盡到應有的審慎義務,作為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在皖江物流案例中,上交所決定對時任董事、常務副總經理汪曉秀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其5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計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等。
在目前情況下,造假等信披違法違規會受到行政、民事、刑事三個方面的懲罰。其中,行政處罰針對公司和個人的頂格處罰是罰款60萬和30萬;刑事方面,《刑法》第161條所列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
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表示:“目前信披違法或違規成本不高,相對于潛在收益,可能更容易鋌而走險。”付立春建議,按照法治化和市場化的方向,從立法層面進行修改和完善。
同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信披形式、問詢等,應該更加公開和充分。
一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建議,對于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應該引入集體訴訟概念,推動監管部門啟動相應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