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在公布的《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3233號(資源環境類158號)提案答復的函》中提到,將在推進房地產相關稅收制度立法與改革過程中,統籌研究房地產交易環節與保有環節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對于這份《關于盤活低效用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提案》,國家稅務總局答復,土地與勞動力、資本、技術等一樣,都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資源短缺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提出的促進低效工業用地盤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建議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目前,工業用地轉讓環節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多個稅種。各稅種的開征目的、稅率設計、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等都有所不同,聚焦不動產交易行為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稅收體系。無論是工業用地轉讓還是其他房地產轉讓,都須按照國家統一的稅收政策繳納相關稅收,在轉讓交易中稅收政策的適用并不區分用地類型,不存在按“房地產稅收標準”征稅的情況。
土地增值稅是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的,而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才是增值額。因此土地增值稅實行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僅為名義稅率,納稅人的實際土地增值稅稅負遠低于名義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決策部署,深入了解工業用地稅收負擔的實際情況,認真考慮提案建議,在推進房地產相關稅收制度立法與改革過程中,統籌研究房地產交易環節與保有環節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為減少工業用地閑置、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創造良好稅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