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5月3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通知》表示,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準則適用于所有債務重組,但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合并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編輯 上官夢露 策劃 包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