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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峰先生:
因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修訂)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給予警告,處以罰款,并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聯系電話:021-50166186),逾期視為送達。
如你對我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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