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25日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進一步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掇k法》界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概念范疇,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厘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
業內人士認為,理財產品銷售環節多、涉及面廣、影響大,《辦法》從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提出務實的規定要求,對理財產品發行方、銷售方和投資者三方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進行了明晰的界定和約束,體現了“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不僅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理財子公司自身穩健經營。
《辦法》明確,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以展示、介紹、比較單只或多只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提供單只或多只理財產品投資建議;為投資者辦理認購、申購和贖回;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業務活動。
《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銜接資管新規統一要求,《辦法》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銀行理財子公司屬于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于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F有銷售機構范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資者識別。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該負責人稱。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辦法》目前沒有進一步擴大代銷機構范圍,維持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是必要和恰當的,也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但這將使得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在銷售機構范圍方面,與公募基金等存在一定差距。董希淼同時認為,《辦法》已經預留了制度空間,表明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理財子公司與其他機構的合作意愿正在加強。有理財子公司人士表示,目前正在積極拓展代理銷售機構,與符合《辦法》規定的機構溝通相關事宜。“預計未來每家理財子公司都會與多個代銷機構合作。因為這個市場足夠大,從滿足投資者需求的角度看,理財子公司拓展代銷渠道是必然趨勢。”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堅持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
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是確定如實反映產品屬性的統一信息內容和披露標準,篩選合格的代理銷售機構并實施持續有效管理,明確規范銷售的執行標準和約束機制。
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主要責任是選擇適宜本機構特點和目標客群的理財產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評估篩選合適的投資者,以及依法依規和按協議約定確保本機構及人員持續履行合規銷售的管控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