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嵐
11月2日晚間,潤邦股份發布公告稱,由于并購標的業績承諾不達標,公司已提起訴訟,向交易對手方追討業績補償款、應退分紅款等合計3480萬元。
筆者觀察到,已有部分上市公司業績補償義務方因“失諾”而遭到監管機構處罰。10月17日,深交所發布《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擬對宏達新材業績補償義務方寧波驥勤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根據之前的公告,寧波驥勤應向宏達新材補償1億多元,但一直未履行。同一日,湖南某上市公司公告稱,公司相關股東近日收到當地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根據此前公開披露的承諾,前述相關股東應向上市公司補償1.81億元,但截至目前尚未履行該業績補償承諾。
業績承諾是上市公司收并購,尤其是重大資產重組中常見的對賭條款之一,指交易對手方向上市公司就標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的經營業績作出承諾和保證。而業績補償和業績承諾系兩位一體,即交易對手方在作出承諾的同時,會保證承諾未達成時,對上市公司給予補償,從而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但前述這些曾經的“定心丸”如今卻屢屢變為“空頭支票”,上述案例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在收并購中交易對手方作出業績承諾是“錦上添花”,但標的資產本身的質量、與公司業務的協同性等才是那塊“錦”,要警惕交易對手方遠遠超出標的資產本身實際情況作出業績承諾,防止出現以“高承諾”作為籌碼換取“高估值”這一本末倒置的行為。事后追責不但費時費力,還要付出巨大成本,因此關鍵還是要從源頭把好關。
事實上,當前監管層也在持續強化并購重組業績承諾監管,重點關注業績承諾的合理性、可實現性,督促依法依規設置業績補償,并要求在重組方案中充分論證,從源頭上盯防后續承諾難履行的風險,通過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履約保障。
對于投資者來說,面對推出高估值、高承諾方案的上市公司,也要著重考量風險。譬如收購標的業績承諾期之前的利潤與業績承諾是否相差甚遠;收購標的的毛利率是否波動過大,承諾期內毛利率是否快速提升;收購標的是否與主業相關,對公司業務發展有無協同效應等。
總之,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投資者,都要擦亮眼睛,避免“餡餅”變“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