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小假期前最后一個交易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轉股份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給市場各方提供了比較充分的理解和反饋的時間。該《指引》為交易所層面在現實環境中的高送轉監管行為提供了依據,也為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約束和規范。
首先,《指引》首次對“高送轉”標準做出明確界定。上交所規定,高送轉是指公司送紅股或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合計比例達到每10股送轉5股以上;深交所規定,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每10股送紅股與公積金轉增股本合計分別達到或者超過5股、8股、10股,被稱為高送轉。雖然,“5股以上”“分別達到或者超過5股、8股、10股”,數字有點兒多,又難以合并同類項,感覺兩市標準稍有差異,但是,總算讓市場參與各方清楚了“高送轉”這一常用詞匯的標準。這不僅令上市公司提出分配方案時能有所約束,也為交易所自身實施監管發放問詢有了最基礎的依據。
其次,《指引》明確了高送轉披露時間與限售股解禁、與重要股東減持相聯系?!吨敢分械脑敿氃O計顯然來自于近兩年交易所針對高送轉監管的實踐經驗總結。“相關股東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屆滿前后3個月內”“相關股東前3個月存在減持情形或者后3個月存在減持計劃的”均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這不僅表達了交易所方面對高送轉從嚴監管的嚴肅立場,并且從制度上徹底切斷高送轉與二級市場行為之間的關聯,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一項,即《指引》明確了高送轉與上市公司業績掛鉤,要求送轉比例與公司凈利潤或凈資產增長幅度相匹配,并制定了量化指標,有利于操作;此外,《指引》專門設置一條,“上市公司報告期凈利潤為負、凈利潤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轉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該報告期的高送轉方案”。尤其這后一項既限制業績欠佳且動機不明的公司實施高送轉,也防止公司實施高送轉后每股收益被過分攤薄,有效維護市場秩序,從源頭上切斷一些缺乏業績的公司以市值管理之名,利用高送轉配合市場炒作、從中漁利,進而魚肉中小投資者的可能。
總體而言,《指引》是基于滬深兩市統一有關高送轉相關信息披露格式的實際運行,與不斷演進的高送轉新花樣而制定的新規范,從源頭上對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進行約束,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僅有利于上市公司遵守,也便利交易所一線監管。期待通過交易所一線監管加碼,讓高送轉與公司業績高成長并行,還高送轉以清白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