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四年多、歷經四次審議后,證券法于12月28日完成第二次全面“大修”。新證券法直擊資本市場焦點問題,在擴大證券定義、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等多方面取得突破,其中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納入規范,進一步明確對資管產品規則的統一方向,對資管行業將產生深遠影響。
證券的定義范圍一直是資本市場爭論的焦點。一方面,此前在立法中對證券的定義過于狹窄,大量具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實際上游離于證券法規范之外,如私募股權基金上位法一直缺失;另一方面,大量性質相同的具有證券性質的資管業務分別適用于各不相同的規范體系,標準和責任不一,監管套利現象嚴重,層層嵌套被濫用,一個產品被多次轉移到另外體系,風險也往往被“蓋”在里面。
目前資管產品形式多樣,結構復雜,其中的法律關系也存在爭議。但不論發起人或管理人是否為持牌金融機構,是否為同一法律形式(如有限合伙、契約、信托、公司等),資管產品發行的份額本質上屬于證券,即給予份額持有人對集合投資的收益或損失按比例承受的權利或權益,從實質重于形式和功能監管的角度出發,理應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此次證券法的修改擴展了證券的范圍,增加了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管理方面的相關內容,明確“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這將為包括資管產品在內的具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規則統一提供法律依據。
實際上,《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從去杠桿、破剛兌、防風險等方面規范引導行業回歸本源,開啟了資管產品規則統一之路。截至目前,資管新規已出臺一系列配套細則,一些細則在同一資管產品規則上整體保持了一致,如12月27日公布的《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整體上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
不過,在現實中,仍有一些操作上的問題需要解決。對此,有專家建議,應在證券法的授權下盡快完善財富管理市場法律框架,在資管產品納入證券法規范之后,進一步完善資管新規,對一些未明確的問題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