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30日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支持力度,證監會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8條。在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修改為:“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56條。在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修改為:“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