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5月11日,就廖英強操縱市場案,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回應,我們注意到媒體高度關注該事件,廖英強事后利用行政處罰炒作的行為“無底線”,無視資本市場“三公”原則,也無視投資者利益。證監會將繼續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強利用其影響力,發布了含有薦股內容的博客60篇,平均點擊次數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視頻欄目中公開評價、推薦“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薦前使用其控制的賬戶買入相關股票,并在公開薦股的下午開盤后或次日集中賣出相關股票,違法所得共計約4310.48萬元。
廖英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中第(四)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廖英強沒收違法所得4310.48萬元,并處8620.95萬元罰款,共計罰沒約1.29億元。
證監會公布行政處罰書后,廖英強“不缺少繳納罰款的財產”“打了一億多廣告,算是家喻戶曉了”的言論引發輿論廣泛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