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15日分別發布《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同時對《股票上市規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網下發行實施細則等作出相應的修訂,將存托憑證納入相關業務范圍。此外,滬深交易所同步制定了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等配套規則。
據介紹,上述《實施辦法》是關于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基本業務規則,在現行《證券法》規定范圍內,以規范試點創新企業上市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為目的,以風險防控和投資者保護為導向,對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項作出具體制度安排。
《實施辦法》堅持嚴格依法監管與審慎差異化監管相結合,審慎考慮試點創新企業在法律適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差異,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對試點創新企業的監管要求作出差異化安排;堅持遵循國際慣例與我國實際相結合。存托憑證的相關制度設計充分借鑒國際慣例,其中交易制度安排比照A股,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承擔《證券法》項下的上市公司責任。同時,《實施辦法》結合我國市場環境、監管習慣等,對存托憑證的轉換要求、信息披露等事項,做出符合國情的機制安排。此外,《實施辦法》還堅持強化信息披露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相結合。針對試點創新企業可能存在特定經營風險以及紅籌公司具有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等特殊安排的情形,強化試點創新企業的信息披露責任和風險揭示,將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要求,貫穿到上市、交易和持續信息披露等各個業務環節。
根據《實施辦法》,試點創新企業申請股票上市的,應當符合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紅籌公司申請存托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本次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不少于1億份或上市時本次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市值不低于50億元;二是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具有投票權差異安排的紅籌公司申請其股票、存托憑證上市的,還應當符合交易所對于投票權差異安排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