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網快訊 近日,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其中對證券交易印花稅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按照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證券交易的受讓方征收。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和稅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轉讓證券時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第八條第(五)款規定,“證券交易的應納稅額為成交金額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計算確定的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
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調整問題,《征求意見稿》考慮了靈活主動、相機調控。為了更好適應實際需要,《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和稅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交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表示,從實際情況看,印花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基本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情況發展變化和稅收征管實際,對部分稅目、稅率和納稅方式等作相應調整。
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對書立、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印花稅。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印花稅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征。1992年,國家統一規定對滬深兩市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經過多次政策調整,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按1‰的稅率對出讓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