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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5月13日晚間發布通知,對《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有關股票期權限開倉標準進行調整。
第一,合約標的為股票的,單個合約品種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虛值未平倉認購期權(含備兌開倉),所對應的合約標的總數達到或超過該股票流通總量的30%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暫停該合約品種相應到期月份認購期權的買入開倉和賣出開倉(備兌開倉除外)。該比例下降至28%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買入開倉和賣出開倉。
第二,合約標的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單個合約品種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虛值未平倉認購期權(含備兌開倉),所對應的合約標的總數達到或超過該交易所交易基金流通總量(以交易所交易系統數據為準)的75%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暫停該合約品種相應到期月份認購期權的買入開倉和賣出開倉(備兌開倉除外)。該比例下降至70%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買入開倉和賣出開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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