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做好新證券法實施的制度銜接和監管適應,進一步優化完善上市公司監管規則體系,筑牢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制度基礎,近日,深交所修訂發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自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將原主板和中小板兩件規范運作指引“合二為一”,《指引》同時適用于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創業板規范運作指引的修訂則保持差異,與創業板改革一并推進。在此基礎上,修訂工作遵循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在充分考慮上位法規定和現有制度執行效果的基礎上,總結新經驗,應對新情況,作出四個方面的優化完善。
做好新證券法配套制度建設。對短線交易披露、信息披露渠道、臨時報告情形、自愿信息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權益變動披露等七個方面的規定進行完善,并發布公告格式明確大股東持股每增減1%等具體披露要求,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與新證券法相關要求銜接有序、落實到位。
助力上市公司“輕裝上陣”。一方面,“刪繁就簡”,優化監管要求,在募集資金補流期間的資金使用、中小板公司治理等方面給予市場更多自主空間;另一方面,“化零為整”,吸收整合20余件業務規則和指南備忘錄的規定,打造便于查詢、利于遵守的友好型“規范集”,提高監管服務水平。
緊盯重點領域和“關鍵少數”。加強對對外擔保、業績承諾履行、商譽減值等高風險領域的監管,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失聯、被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受到重大處罰等情況的披露及其關聯方的獨立性要求,提升一線監管效能。
對標市場新形勢新需求。在房地產和節能環保行業先行先試的基礎上全面推廣“擔保額度”,允許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或合營、聯營公司提供擔保時進行額度預計;取消董事會、監事會對董監高候選人的資格核查,并強化承諾約束和公眾監督,增強規則對市場發展和政策變化的適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