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楠
根據中國證監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對2018年3月2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證上〔2018〕94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予發布,自3月31日起施行。
《細則》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減持特別規定》)的創投基金,在其投資的早期企業、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制。
創投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制。
另外,股份受讓方在受讓后不受“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股份”的限制。
《細則》同時規定,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違反《細則》規定的,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其他方式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深交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權益的,深交所從重處分。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深交所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