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滬交易所發布了《關于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放寬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涉及的協議轉讓辦理要求,是關于紓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的“監管組合拳”之一。
《通知》明確了違約處置方式的適用條件和配套監管要求:一是擬轉讓股票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補充質押股票,且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二是出質人為對應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東;三是不存在交易所協議轉讓業務規則中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同時,《通知》要求轉讓雙方在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前,應當及時通過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協議轉讓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為了防范通過集中交易進行違約處置對市場產生沖擊,此次《通知》對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作出了針對性規定,將單筆轉讓比例下限由5%降為2%,并適當放寬了轉讓價格限制,轉讓價格下限由原來的九折調整為七折,即不低于轉讓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70%。其目的在于為轉讓雙方提供更大的自主協商空間,提高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