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下稱“實施標準”),進一步壓實違法違規責任,督促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更好推進透明交易所建設,護航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
據了解,“實施標準”是深交所在前期已發布的三個板塊《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基礎上制定的,旨在向市場闡明違規行為責任認定和紀律處分裁量標準。一方面,“實施標準”按照新證券法、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系列規則等的最新要求,對相關標準予以整合、拓寬和更新;另一方面,深交所堅持“透明搞改革”,切實回應市場需求,主動公開市場關心的監管標準和裁量尺度,避免出現“口袋政策”。
有別于《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僅適用于“上市公司”這一特定主體的特定處分類型(公開譴責),“實施標準”將對上市公司及董監高、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等相關責任主體的全部種類的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予以公開。這進一步拓展了紀律處分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實施標準”首次將“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等職務、收取懲罰性違約金、暫不受理專業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等的實施標準予以落地,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分力度。
針對上市公司及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等主體的違規行為,“實施標準”分條款列示不同違規類型及對應的處分標準。
“實施標準”對中介機構處分設立專章,主要規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上市公司違規負有責任”“未能勤勉盡責”“出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等”“不配合監管及其他”等四類違規情形。同時,按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設置了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不受理專業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等三檔紀律處分,以督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揮出核查把關的“市場看門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