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已然成為上市公司受罰的一個重要原因。
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自2020年3月份新《證券法》實施至今,因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共對21家公司開出了2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加上各地證監局公布的,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罰的上市公司數量還要更多。
事實上,監管層多次表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相關信息。如果發現有違法違規的情形,將依法嚴肅查處。
通過對上述2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梳理,記者注意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有兩方面的特點值得關注:其一是不少案件涉案人員眾多,比如有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有超過20人受罰;其二是往往伴隨著其他違規行為,比如募集資金使用違法違規、短線交易行為等。
文號為〔2020〕24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共有22名責任人被罰。至于被罰的原因,是公司在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虛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存在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此外,通過對上述2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梳理,《證券日報》記者觀察到,被罰的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還包括未及時披露年報、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等。
太平洋證券首席投資顧問趙歡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真實性是信息披露的“生命線”。然而,部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誤導性陳述,誤導投資者對公司前景、公司價值的判斷,成為誤導投資者買賣決策的“元兇”,因此,這就要求上市公司增強法律和誠信意識,及時、完整、準確地披露信息。
另外一個特點,是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往往伴隨著其他違法行為。
比如,文號為〔2020〕12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作為某上市公司的時任實際控制人,在利用賬戶組交易股票導致持股情況發生變化時沒有及時、準確地將相關情況告知上市公司,導致公司所披露的關于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同時,當事人存在買入股票后六個月內賣出和賣出股票后六個月內又買入情況。
文號為〔2020〕36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存在信息披露違規和募集資金使用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信息披露違規方面,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及未在規定時間內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未在規定時間內披露相關定期報告。
同時,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17年度新增對外擔保事項。另外,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部分募集資金未按核準用途使用。
值得關注的是,日前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其中,對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另外,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希望上市公司不要有僥幸心理,因為從當前的法規和監管從嚴、趨緊的趨勢來看,意味著‘零容忍’是一種大趨勢,是不可逆的。”巨豐投資首席投資顧問張翠霞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她同時提醒道,從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來看,越是某種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多發態勢,越會受到管理層的高度重視。所以,上市公司要依法依規做好信息披露。如果因為違規被罰,勢必會對未來一系列工作的開展產生影響。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