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近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公募指數基金發展較快,在發揮資產配置工具屬性、推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服務財富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個別指數基金也暴露出忽視標的指數質量等問題。為規范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證監會制定了《指引》。
在產品注冊環節,《指引》強化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和指數質量要求。一方面,明確管理人在人員配備、制度、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底線要求。另一方面,嚴控指數質量,以指數“市場代表性強、流動性好、透明度高、具備可持續性”為目標,對指數成份券選取、指數編制等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量化指標授權滬深交易所制定配套實施細則予以明確,增強規則適用彈性。
在產品持續運作環節,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強化產品規范運作?!吨敢芬螅阂皇菆猿种笖祷鸨粍油顿Y定位,規范非成份券等投資;二是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健全指數成份券出現重大負面事件的應急調整機制;三是明確新產品的指數使用費由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四是強調ETF及聯接基金運作的底線要求。
此外,《指引》還明確,加強與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協同,充分發揮滬深交易所一線監管優勢,強化交易所在指數基金上市交易、標的指數具體規范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職責。
《指引》適用于股票指數基金、債券指數基金等,商品指數基金適用《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規定》《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及證監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