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5月31日,為落實中央巡視反饋意見,發揮監管精神的引領導向作用,進一步完善問責制度機制,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改,形成了《關于修改〈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決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增加對派出機構進行問責的規定
證監會表示,本次修改,在規章層面確立了對派出機構進行監管問責的工作機制。在《規定》第七章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明確派出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問責,并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同時,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一條,該條第二款明確對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的問責參照執行上述規定。
關于問責情形。修改后的《規定》明確對以下四種情形應當予以問責:一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落實中國證監會黨委工作部署及重點任務安排不力;二是該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沒有發現,發現重大風險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風險應對不及時,風險處置措施失當;三是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監管政策制定不審慎、市場準入把關不嚴、日常監管不盡職;四是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關于問責對象。修改后的《規定》明確問責對象包括“派出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內問責有關規定,具體指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有關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
關于問責機制。修改后的《規定》對問責機制做了框架性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有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提出開展問責的建議,開展問責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中國證監會根據調查情況,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
完善派出機構有關監管職責表述
據證監會介紹,根據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監管實踐情況,修改后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派出機構有關監管職責的表述,主要包括:一是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明確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包括“依法依規整治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二是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在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中的職責,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派出機構負責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轄區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推動建立健全相關交易場所長效管理機制,做好相關協調、指導、監督工作,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轄區涉及清理整頓工作的政策措施、重大風險等,推動轄區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有序進行。”
三是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處置工作中的職責,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派出機構以風險、問題為導向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監測,負責與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處置的協作機制,與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組織落實私募基金風險處置各項具體工作。”
(編輯 張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