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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7日,廣東證監局發布《關于要求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關負責人到我局接受監管約談的通知》。
據悉,2022年3月14日,廣東證監局印發《關于開展轄區私募投資基金2022年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開展自查工作,其中管理規模在2億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廣東證監局報送自查材料,截至6月15日,仍有2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向廣東證監局報送自查材料。
廣東證監局表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監管職責,切實加強私募基金事中監管,現通過公開通知的形式提出監管要求,請各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攜帶自查材料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2點到廣東證監局接受監管約談。如仍拒不履行配合義務,廣東證監局將采取進一步懲戒措施。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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