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紅明先生、高遠先生:
因你們對寧夏遠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五百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字(2023)19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場禁入書》(處罰字(2023)6號)。限你們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聯系電話:021-68601588/68601835)。逾期即視為送達。
你們應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你們如果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