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謝若琳
見習記者 毛藝融
為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態化分紅機制,引導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分紅水平、增加分紅頻次、規范分紅行為,10月20日,證監會擬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以下簡稱《現金分紅指引》)進行修訂,并同步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章程指引》)現金分紅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制定明確的分紅政策
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
持續穩定的分紅有助于增強投資者回報,推動樹立平和的投資理念,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也有助于減少公司冗余資金、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引導公司專注主業。推動分紅既需以公司自治為基礎,也需要通過監管手段推動和引導,增強分紅意識,培育分紅習慣?,F行《現金分紅指引》頒布實施以來,對健全分紅的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監管約束發揮了重要作用,A股上市公司分紅狀況持續改善。但同時,與境外成熟市場相比,分紅均衡性、及時性、穩定性和投資者獲得感仍有待提升,還有個別公司超出能力異常分紅,可能損害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需要及時引導規制。
此次分紅規則修訂主要思路是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鼓勵公司在章程中制定明確的分紅政策,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對不分紅、財務投資規模較大但分紅比例不高的公司,通過強化披露要求督促分紅;便利公司中期分紅實施程序,引導提升現金分紅頻次;加強對超出能力分紅企業的約束,引導合理分紅。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進一步明確現金分紅導向,推動提高分紅水平。一是對不分紅的公司加強制度約束督促分紅。對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強化披露要求,除披露具體原因外,還要披露下一步為增強投資者回報水平擬采取的舉措等。二是對財務投資較多但分紅水平偏低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督促提高分紅水平,專注主業。
二是簡化中期分紅程序,推動進一步優化分紅方式和節奏。鼓勵公司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增加分紅頻次,便于投資者更早分享公司成長紅利。結合監管實踐,允許上市公司在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時,在一定額度內審議批準下一年中期現金分紅條件和上限,后續由董事會制定具體的中期分紅方案,以便利公司進一步提升分紅頻次,讓投資者更好規劃資金安排,更早分享企業成長紅利。
三是加強對超出能力分紅企業的約束,引導合理分紅。一是強調上市公司制定現金分紅政策時,應綜合考慮自身盈利水平、資金支出安排和債務償還能力,兼顧投資者回報和公司發展需要。二是強調監管要對資產負債率較高且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現金分紅情形的公司保持重點關注,防止對公司生產經營、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四是其他調整。結合獨董制度改革,在《現金分紅指引》中刪除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相關要求。結合注冊制改革,修改適應性規定。
增加現金分紅頻次
優化中期現金分紅實施程序
為進一步提升現金分紅的均衡性、及時性、穩定性和投資者獲得感,并對個別公司超出能力異常分紅現象進行引導規制,證監會在修訂《現金分紅指引》的同時,對《章程指引》現金分紅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本次修改涉及《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百五十五條、一百五十六條相關內容,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鼓勵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增加現金分紅頻次,引導形成中期分紅習慣,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
二是根據《現金分紅指引》關于優化中期現金分紅實施程序的制度安排,補充中期分紅的完成時限要求。
三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細化分紅政策,明確現金分紅的目標,更好穩定投資者預期。同時,引導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紅約束條款,防范企業在利潤不真實、債務過高的情形下實施分紅放大風險。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