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華先生:
因你操縱“電光科技”等45只次股票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和《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陳建華沒收違法所得110,600,703.40元,并處以110,600,703.40元的罰款。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會擬對你實施的行政處罰、你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會復核成立的,我會將予以采納。如果你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37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文書(聯系電話0755-88666578),逾期視為送達。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