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7月3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表示,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重點清理和糾正10個問題,包括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等。
通知規定,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采購制度辦法,要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出現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問題。重點審查制度辦法是否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是否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備案,是否違規給予特定供應商優惠待遇等。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頒布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