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9月6日消息,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提出,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金融機構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高效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該辦法。
《管理辦法》顯示,案件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所在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管理辦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于重大案件:(一)涉案業務余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二)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占案發法人機構凈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四)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編輯 王雪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