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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設公募基金公司總經理督察長任職趨嚴

          2019-03-04 06:37  來源:證券時報

              為進一步強化新設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勝任能力,管理層對新設公司擬任總經理、督察長的任職資格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正在排隊候批的39家公募基金公司高管也將在更嚴格的條件中產生。

              新設公募總經理督察長

              管理經驗要求提高

              上周五,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將扎實推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行政許可公開工作,公開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行政許可反饋意見內容,進一步公開基金類審核標準,并制定了《基金類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1號》(下稱《指引》)。

              針對基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等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在2004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6條中已作出規范,《指引》對上述人員任職資格做了強化升級。

              根據2004年的規定,高管任職,應當具備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通過高管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指引》對高管任職管理適用問題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要求。要求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證券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擬任總經理需具備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而擬任督察長除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5年以上的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

              對新公募部分高管

              提高任職要求

              《指引》提升了新設公募部分高管的任職資格要求,北京一位公募從業人員表示,2004年的門檻有些偏低。近些年新成立的基金公司,不少運作艱難,這與公司總經理的管理能力、督察長風控能力不無關系。

              業內人士分析,新設基金公司的總經理職責包括公司的戰略規劃、經營管理、人才引進和管理、運營合規、基金業績規模和品牌等眾多方面,總經理的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公司的生存發展,新設公募公司作為行業新鮮血液,要有好的發展,需要有更好的管理經驗和水平,這也是保證公募整體梯隊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督察長更是新設立基金公司合規、風控的保障。強化督察長的任職條件,也是為了基金公司在產品設計、投資、研究、銷售等各個環節都能做好風險控制和合法合規,希望給行業打造一個穩健的發展環境,更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指引》要求,新設基金管理公司擬任總經理,需具備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擔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二是擔任大中型(資產管理規模行業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門負責人滿4年;三是擔任證券公司分管資管業務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或公募部門負責人滿2年;四是擔任證券資管子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五是擔任保險資管公司負責公募業務的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4年或公募部門負責人滿4年;六是擔任監管部門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崗位副處級及以上職務滿2年;七是擔任自律組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自律管理部門副職及以上職務滿2年。

              北京上述公募從業人員對此分析,《指引》要求,新設公募擬任總經理、督察長在相對規范的機構、相對更高級別的崗位上具備更多的管理經驗,對管理崗位任職年限的要求會有所降低,這項要求也兼顧了實際情況。

              此外,《指引》還要求,擬任總經理和督察長應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批復之后30日內從原任職機構離職。他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則上2年內不得離職,經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北京上述公募從業人員稱,“新設立公募的總經理、督察長2年內原則上不許離職,這個規定很有必要。新設立公募需要做好管理和風控的連續性,運作的穩健性,作為公司戰略規劃和合規風控的關鍵崗位,需要在任職期限上有一定要求。”

          -證券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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