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監管部門全面強化對“高送轉”行為的一線監管。
公告“高送轉”的上市公司常受到中小投資者追捧。市場上存在,一些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之前,“慷慨”預告“10送20”,甚至“10送30”的“高送轉”方案,并借此大幅拉升股價的情況,把“高送轉”異化成炒作題材或者謀取私利的工具。
2016年初,某華北地區上市公司公告“高送轉”和利潤分配的信息之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甄某利用自己對上市公司的優勢地位和接近決策的便利,動用股票質押及其他途徑來源獲得的巨額資金,暗中拉攏、暗示和指示下屬使用保潔員等4人名義新開立賬戶,突擊買入公司的股票,并在上述信息公開、股價連漲4個交易日后隨即賣出所持的股票,從中非法獲利670萬元。
這個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高送轉”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案件。公司實際控制人甄某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獲取收益,利用因特殊地位獲取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公眾投資者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的運行秩序。按照《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內幕交易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這意味著,行為人甄某可能面臨刑事責任。2017年3月,證監會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涉案人員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近來,“高送轉”成為內幕交易的“高發區”。對此,為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監管部門全面強化對“高送轉”行為的一線監管,對于披露“高送轉”預案的公司,按照分類監管、事中監管、刨根問底“三位一體”的監管模式,嚴把信息披露審核第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