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進一步鼓勵支持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服務實體經濟,落實股票停復牌制度改革,減少簡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預案披露要求,證監會于近日修訂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證監會公告〔2018〕36號)。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聚焦主要交易對方和交易標的核心要素的披露。不再要求披露交易對方業務發展狀況、主要財務指標和下屬企業名目;對海外并購、招拍掛等交易允許簡化或暫緩披露相關情況。二是增加中介機構核查要求彈性。允許中介機構結合盡職調查的實際進展披露核查意見。三是在已明確交易標的的前提下,不再強制要求披露標的預估值或擬定價,便于交易各方更充分地談判博弈。四是在充分披露相關風險的前提下,不再要求披露權屬瑕疵、立項環保等報批事項,本次交易對公司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預計影響,相關主體買賣股票自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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