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7月1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實施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簡稱“辦法”)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辦案規程》(簡稱“規程”),進一步規范自律措施的實施,引導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辦法所稱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協會針對較輕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紀律處分是協會針對較重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實施自律措施應當與行政監管相銜接協調,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指導。
辦法明確,實施自律措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懲教結合。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督促自律管理對象自我糾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是依據正確。實施自律措施應當以公布的授權規定、自律規則或業務規范為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實施自律措施。
三是程序規范。嚴格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保障自律管理對象陳述、申辯、聽證、復議等權利。
四是歸責適當。合理區分個人責任與機構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直接責任與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做到歸責適當。
五是過罰相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綜合考量違規性質、危害后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主客觀因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過罰相當。
辦法指出,對從業人員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合規教育;警示;責令改正;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對從業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停止執業。
規程則明確,自律處分委員會案件辦理實行自律處分會議制度。委員會自律處分會議包括重大紀律處分案件的復審(以下簡稱“復審會議”)和全部案件的復議(以下簡稱“復議會議”)兩類。重大紀律處分案件包括對協會會員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停止執業”的紀律處分,以及其他情況復雜或影響較大的紀律處分案件;但是,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簡單案件除外。
(編輯 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