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修訂了《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規定》完善了相關條款及表述,要求證券公司強化內部控制和內幕信息管理,取消月度經營數據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報告關于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
證監會表示,這是為了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優化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機制,考慮到上市證券公司具有證券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雙重屬性,為做好機構監管和上市公司監管的有效銜接,加強對上市證券公司的監管。
證監會于2009年發布了《規定》,從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內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對上市證券公司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整體來看,《規定》實施以來,對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特別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原《規定》中的部分條款有必要予以調整完善。
證監會表示,本次修訂,在保留《規定》基本內容的前提下,針對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進行了收放結合的局部調整,一方面,落實新《證券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減輕上市證券公司負擔,取消了月度經營數據和中期報告涵蓋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頻率和內容與包括銀行等在內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簡了行政審批事項,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與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再度強化了證券公司內幕信息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補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應及時披露的相關事項等。
證監會指出,整體而言,本次修訂提升了《規定》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完善了上市券商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頻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時兼顧其“證券公司”屬性,強化了信息披露內容的針對性要求,有利于上市證券公司依法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