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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邢萌
1月7日,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現行停復牌法規為《關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停復牌的基本原則、健全股票停復牌制度、強化停復牌信息披露要求、切實加強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及做好相關配套工作等內容進行全面規定。本次法規整合不對《指導意見》的內容進行實質改動,僅將名稱改為《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規范文字表述,統一格式體例。
據介紹,本次主要修訂內容有兩處:一是規范文字表述,統一格式體例。將規則名稱改為《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導性文件修改為規范的法律文件表述,刪除原規則章節名,統一編號后形成15條規則。二是落實上位法要求,根據《證券法》第110條規定,明確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牌或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結合交易所監管實踐,為避免造成市場擾動,刪除上市公司停復牌申請被交易所拒絕時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發生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仍需按照分階段披露原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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