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詩鈺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適當補充完善了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簡化了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
中郵證券董事總經理尚震宇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修改決定》考慮上市公司因實際業務發展需要,鼓勵其通過股份回購方式,共同維護市場環境,同時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規范,消除上市公司潛在的制度性套利空間,避免上市公司因投機行為侵害投資者利益,從而帶來不必要的市場沖擊,這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中信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研究員趙亞赟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修改《公司法》增加回購情形簡化回購決策程序,有利于穩定市場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給了上市公司一定的回購自由,又進行了規范。
頂點財經首席宏觀分析師徐陽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修改《公司法》促進回購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一是減少了流動股份,提高了每股收益;二是通過回購,體現了對公司的發展信心;三是資產負債率低的公司,通過債務融資回購,可以改善公司資本結構。對于企業的回購實力,不僅看賬面資金,具體要看資金安排,比如是否會有債務融資回購,這樣可以調整公司的資產結構。
尚震宇表示,《修改決定》從制度出發完善市場參與者的博弈機制,平衡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正當權益,消除任何因制度性缺陷導致的市場交易的監管漏洞。
徐陽表示,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允許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整體價值及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有利于增厚每股凈資產,夯實估值的資產基礎,健全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促進資本市場整體平穩運行。這將切實維護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市場秩序,發揮股份回購制度積極作用,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