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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趕潮”特斯拉概念股 中恒電氣因信披違規收證監會警示函

          2020-03-07 11:44  來源:證券日報網 吳奕萱 杜卓蔓

              

              本報記者 吳奕萱 見習記者 杜卓蔓

              3月6日晚間,中恒電氣發布公告稱,公司及公司總經理兼代董秘于3月6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警示函,對公司此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予以警示。

              因信息披露違規連收關注函和警示函

              2月20日,中恒電氣在互動易平臺回復投資者時稱,公司與特斯拉就目的地業務開展合作,特斯拉可以來中恒大廈充電,另外公司緊抓行業發展態勢,正積極開拓充電樁市場,保持充電樁業務快速發展。

              當日,中恒電氣即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關注函》。

              在回應《關注函》就公司與特斯拉的合作情況時,2月26日,中恒電氣發布公告表示,公司僅與TESLA有目的地業務合作,未與TESLA形成正式協議。

              至于所謂“目的地業務”,中恒電氣解釋稱,“目的地業務指在我司辦公所在地安裝TESLA充電設施,由特斯拉提供充電設備,并納入TESLA充電網絡,該業務不對公司經營產生影響”。

              此外,“特斯拉可以來中恒大廈充電”的表述也僅指在中恒電氣辦公場所布局特斯拉充電設施。

              而公司的充電樁業務占主營業務的比重也并不高。2018年,中恒電氣充電樁業務實現銷售收入0.98億元,占同期營業收入比例9.94%;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充電樁業務實現銷售收入0.90億元,占同期營業收入比例14.45%。

              3月6日,中恒電氣及公司總經理兼代董秘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警示函。

              證監會認為,公司在互動易平臺回復投資者關于特斯拉相關提問時,未準確、完整地披露與特斯拉的合作信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存在信息披露違規的情形。

              被深交所質疑操縱市場

              2月6日,中恒電氣曾披露《關于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公司股份計劃的預披露公告》,自披露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后的六個月內,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擬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減持公司股份合計不超過1792.98萬股。

              記者整理數據發現,減持計劃披露之前,中恒電氣股價從1月22日的收盤價13.19元一路下跌。2月6日,公司股價一度跌至9.75元/股,但最終以10.39元/股收盤。減持計劃披露之后,公司的股價走勢立刻逆轉,從2月5日收盤至3月5日收盤,中恒電氣股價從10.19元/股漲至13.84元/股,期間漲幅達35.82%。

              中恒電氣因此受到深交所質疑炒作股價并配合股東減持。

              不過,在2月26日對《關注函》的回復中,中恒電氣稱,截至2月26日,上述股東暫未實施減持計劃。

              對此,有法律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公司是否涉嫌操縱股價,關鍵要看減持是否已經實施,如果只是披露未來多長時間內減持,而還沒有實際減持,操縱的可能不大。

              此外,中恒電氣進一步指出,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來三個月內暫無減持計劃。

              而2月6日的減持計劃透露,公司實控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26.16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6.08%。對此,《證券日報》記者于3月7日致電中恒電氣,暫未得到有效回復。

              值得注意的是,中恒電氣3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證券事務代表已于近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2019年11月份,中恒電氣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曾因違規減持收證監會警示函。

              自愿披露已非法外之地

              在2月26日的《關注函》中,深交所要求中恒電氣進一步說明公司是否存在“選擇性披露”情形。

              中恒電氣表示,公司認真核實后在互動易平臺對投資者提問作出答復,是對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補充,是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體現,因此不存在選擇性披露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對“自愿披露”也明確了相關要求。

              新證券法第84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自愿性信息,還是應當遵從“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等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不能“報喜不報憂”。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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